重庆一男子与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的,由邀请人(被帮人)承担相应责任。
帮工的定义 我们中国讲究情谊。所以,亲邻农忙、喜忧大事时邀请亲临帮助,也有主动上门帮忙的。这样的叫义务帮工,是不计报酬的“工作”。
义务帮工一旦出事故,其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法处理。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邀请人(或被帮人)对义务帮工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如果其损害是他人(第三人)造成的,在他人无法确定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特殊情况的处理和不同处理方法:
1.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邀请人(或被帮人)明确拒绝来帮工的,本人不承担赔民事偿责任。
2.义务帮工人对自己损害有故意、过失行为的,可免除或减轻邀请人的民事责任。
3.和无因管理有明显的区别。无因管理是说 : 没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主动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帮工有因,无因管理没有原因。帮工不计酬,无因管理可要求必要的费用。无因管理讲的是大爱,义务帮工讲的是亲情(友情)。
4.真实案例二则
1)张三主动帮助李四(小建筑队队长)推到房屋墙,意外被土墙头的上半部分(意外外翻)砸死。经过***调解,被帮人李四承担赔偿额60%的责任。
2)甲建三层楼房,乙作为农村无资质的建筑队承建该楼房。建房过程中,上楼板时由于设备达不到有效高度,丙主动前去帮助。乙没有明确阻拦,说“你行吗?”……上午帮助了两个小时,下午再帮助的时候被砸身亡。
上午的一句“你行吗?”,达不到明确阻止帮工的法律适用条件,事实上也没有阻止帮工,而且连续帮工两个小时。下午又去“帮工”的时候,严格意义上已经超过了帮工的法律范畴,应属于雇工范畴。但双方并没有雇佣的合意。
甲虽在农村建设楼房,但超过了两层,应依法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队承建,承包给乙也有责任。鉴于此,合议庭经过慎重评议,由乙赔偿丙亲属请求额的60%,由甲赔偿20%。
重庆一男子与妻子帮人迎亲中毒死亡,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经过:重庆一男子与怀有3个月左右身孕的妻子,受新郎之邀帮忙迎亲,晚上住在新娘的邻居罗某家,孰料半夜三更一氧化炭中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造成两尸3命的惨剧。事发后,该男子父母与多人对簿公堂。
被告均辩称无责不愿赔偿
这对夫妻中,丈夫叫胥诗露,今年31岁,重庆渝北人,比他小一岁的妻子罗婷老家在成都,在出事之后,胥诗露的父母找到众人协商索赔未果后,胥诗露的父母将涉事房屋主人罗某夫妻俩、新郎新娘以及新娘的父母、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指当初负责销售安装该“樱花牌”热水器的店家张某告上涪陵区***,提出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类赔偿共计约140万元。
庭审时,房屋主人罗某辩称,胥诗露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精神损失费不能支持,原因是此事系意外事故,属死者的全部责任,不存在精神抚慰金。罗某承认,他家5楼有几个房间作为家庭旅馆曾经出租过,后来当地派出所因他们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做了罚款处理,此后他们再也没有经营过,在此期间,遇到亲戚朋友节***日聚会时免费借宿,不收取任何费用。他说,胥诗露夫妻俩生前没有和他之间建立任何买卖关系,“我没有经营旅店,不存在任何法定保障义务。”他称,事发当晚有6个房间住有人,胥诗露夫妻使用热水器时没打开窗户,这是造成他们一氧化碳中毒的根本原因,“两死者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道使用热水器需开启窗户进行空气流通,明知不打开窗户会影响安全,自身有一定过错。”判决
法官结合此案各方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不同过错程度,酌定由罗某夫妇承担赔偿金额的70%,被告重庆市辰龙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担责10%,作为原告的胥诗露父母自行承担20%。
对此网友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新郎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毕竟如果他们不邀请这对夫妇参加婚礼的话就不会出这样的事,也有网友认为燃气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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