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电动车自行车新管理条例如以下九点: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成都超标电动自行车2023年的政策?
已备案登记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就要禁止上路行驶。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0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0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0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0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0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0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成都电动车新规细则?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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