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被诱拐的妇女下场如何?
从民国时期男性的诱拐女性的动机来看,除了极少部分是拐犯处于善意,希望帮女子脱离苦海,抑或是男女因***意图私逃外,多数都以赚钱营利为目的,正因为如此严景耀将这两种罪名归结为“经济罪”。对于被诱的女性来说,则多是“被人价卖为娼、婢女或被卖入戏班学戏,有的则被嫁卖与他人为妻妾。”笔者将结合一些史料简述如下:
被卖为***是这些女性最常见的下场。《北洋官报》记载过这样的一起案件:
保定人王顺见周子国的女儿姿色颇佳,将其诱骗至家中置于自己控制之下。而在数日之后将其价卖为娼。待周子国反应过来之时,女儿已被卖至北京。因此保定监察厅还无法审理此案,“既被尔婿王顺卖至北京为娼,应即赴京师内城地方监察厅呈请传究,所请未便照准。”此事最终悲剧收场。
被拐卖的女性中,很多被卖去东北。严景耀对此有详细的论述:“这些被拐妇女大都被送到东北当***的。那是因为在东北有广大的市场,成千上万的人来自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他们大多数是男人而且是未婚的单身汉。因此,对女人的需求高了,娶妻的代价也高了,这些外来户只好以原始的方式为他们发泄***而***取最省钱的办法。因为对女人的需要高,故拐犯都认为到东北作这种事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
1933年,山东省***还专门出台命令:
“莱芜县***,赵容鉴,遵令查禁卖良为娼情形请鉴核。”
可见,当时山东莱芜地区的卖良为娼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
《妇女评论》有这样一篇文章,节选摘录如下:
本月七日,各报都载着法租界会审公厅判罚威逼利诱***卖娼的一条新闻。这种新闻,向来是没人注意的,因为***心中觉得这种事是上海所常有的。不错,这种确乎是上海所常有的,但正惟其是常有的,我们不得不格外注意啊!我们真的忍心看那些清白的***,葬送在火坑里吗?
这条新闻,大致是说:
法租界里,有一家王顾氏开的妓院,骗来十三岁的女子苏小三子,逼其卖娼......王顾氏辩解说,苏小三子是由伊底母亲领来押娼的,实在是伊自愿的,并非是我逼勒伊的;据苏小三子说,因为父母穷苦,没有法想,只能将我押娼......会审官罚了那鸨妇二十五元银币,把苏小三子送堂留养。
十三岁的苏小三子因为家里经济状况不理想,而被家人略诱至妓院,希望将她“押娼”。还好最终脱离了火坑。但是这段文中让人在意的是“这种新闻,向来是没人注意的,因为***心中觉得这种事是上海所常有的”这句话。这说明了,首先,当时针对妇女的诱拐案的确非常的常见;其次,诱拐后被卖入妓院的女子也不在少数,以至于即使是十三岁的***,也让群众们见怪不怪了。
除了最常见的被卖为***外,也有很多女性被卖为婢女、妻妾等。而当时其实不乏一些社会名流、政界人士也通过这种手段来买婢女。《海涛》杂志曾记录有《孙元良将军买婢记》,讲述孙元良在正妻之外又派手下去苏州、无锡等地替他购买婢女的***。虽然八卦小报的故事不知真伪,但是名人买婢女这种现象一定是存在的。
而被卖为妾也是当时所常见,《妇女评论》杂志有过这样一篇小文:
本月十一日,各报有一段“逃妾交夫领回”的新闻。一个鞋店老板蒋鹤林,花了三百十元,买的一个被人从广东诱来的婢女香桃做妾。不到一月,伊就逃之夭夭了。前几天被蒋鹤林在路上撞见,扭入捕房,解送会审公厅;结果交其夫领回。据伊在公堂所说:伊自小父母双网,在广东人家里作婢女。被诱至此地,卖给蒋鹤林做妾,因蒋时常虐待,所以不愿同居。这不幸的女子是否真受虐待,受虐待者应否许其自由,固然有研究的价值;再进为根本的观察:花钱买女子做妾,在法律上应予以保护吗?......
对于这些被诱拐的女性,脱离原有的环境并没有像他们所预想的那样脱离苦海,而是陷入了更深的悲剧之中。如被迫失身,有些甚至会因此丧命。1913年徐家汇就有数名已婚女性被诱拐***的案子,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同样是1913年,郑海与其母郑阐氏杀死李俊儿一案中,则因二人将***李俊儿诱拐藏匿后担心案情败露而将之致死灭迹。
由上可见,被诱拐的女性,无论其出走是否有主观想改变生活现状的意愿,其下场多半是很悲剧的。当然也有少数女性得以成功脱离苦海,如合肥的两个十五岁少女,上学路上被拍花贼弄晕拐走,但是靠着自己的智慧在南京脱险。但是由于当时这个重视女性贞操以及男权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下,就算拐逃犯的确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受害的女性也会感到难以做人。而且就笔者看到的材料来看,多半的情况下,女性都会落入狼窝虎口。
《后汉书》有个记载汉朝时拐卖妇女的案例,一人叫黄昌,年轻时当个小吏,他老婆回娘家省亲,路上被土匪劫走,卖到四川成了别人老婆,多年以后生儿育女,黄昌官路亨通,升到了蜀郡太守。一次她儿子犯法,作为母亲去顶罪,太守黄昌跟这女人交流,觉得她没有四川口音,恐其有诈,这女的马上回答说,我本是会稽余姚人,黄昌的妻子,因为省亲被劫卖到这里,黄昌大惊,忙问,你怎么识别黄昌,她说,黄昌左脚心有黑痣,还常说自己将来能当二千石的大官,于是黄昌伸出自己的左脚,两人相拥而哭。
在古代诱拐妇女的目的,一般是卖人当老婆,卖人当奴隶,卖到青楼,卖作其它用途,这里的其它用途有点瘆人,比如食用、陪葬、炼丹、祭祀等,拐卖的方法大致有诱拐、迷拐、药物、暴力等;被诱拐的地区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贫困、受灾的地区,尤其四川、贵州拐卖人口猖獗,在有些灾荒年月,甚至大片抢夺人口的行为,暴力抢夺、杀夫捆妻、杀父母捆子女等,被诱拐的,先以殴打、拘禁、强歼等手段予以控制,手段惨绝人寰,令人发指。
拐卖人口的罪犯,称为“掠卖人”,历朝历代律法都对其有严酷的惩罚,抓到了都是个死,只是死法不同,汉朝的《二年律令》记载,掠卖人直接处以磔,大卸八块的意思,《唐律》是绞刑,《大明律》也是绞,家人流放。有个问题要区分一下,古代虽然严禁拐卖,但又允许人口买卖,允许人口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还有官府的印章,称为“和卖”,而律法打击的是***用各种方式的“掠卖”。
北宋时期曾破获一起重大的拐卖人口案,宋真宗年间,广东提点刑狱周湛,在检查从湘鄂南迁至岭南的人口时,发现很多人来源与记录不相符,多方查证后,破获了一起重大的跨省掠卖良人案,在这其间已有大量的人口被卖出,最后解救出男女2600多人,轰动一时。讲一个民国时期的场景吧,鲁豫交界的集市上,经常会有年轻的女人,只穿裤衩和背心,身上挂着牌子,上面写着不等的数字,她们或蹲或蜷缩着,脸上只有恐惧和羞辱,身边是拿着皮鞭和棍棒的粗壮汉子,对了,这些女人就是明码标价的商品,人贩子在一旁高声吆喝,黄花闺女了,快来买回去做老婆,又便宜又好使。周围马上聚满了人群,有指指点点的,有邪恶表情的,更有如狼似虎的眼神紧盯着,似乎要开始一场大动干戈的斗争。
无论在哪个时代,拐卖妇女无非就是为了泄私欲、贩卖谋取利益、让这些妇女成为自己挣钱的工具、贩卖到其他国家获取利益,而这些也就成了这些妇女的下场。
中国历史上贩卖妇女的行为一直都有,只是到了晚清和民国时期达到顶峰,那时候贩卖妇女到处可见,而这些妇女经常不敢出门,下面羽评就列举几个妇女被贩卖后的生活。
一:最惨的是被贩卖到国外
自从英国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长时间处在被西方列强瓜分的境地,他们不断在中国谋取利益,其中“猪花”就是这个时期的产物,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猪花指的就是被贩卖的妇女,原本一开始列强只是单纯的贩卖猪仔,即男性,让这些廉价的劳动力为他们自己国家服务。
然而这些被贩卖至境外的猪仔,经常忍受不了这种非人的待遇,于是纷纷逃跑,列强为了留住他们,就想到一个方法,将中国的妇女贩卖过去,和猪仔一起,原本只是让他们生活在一起,为他们国家免费提供劳动力。
到了民国时期,没想到这种做法让境外的资本家看到了另一个暴利,就是将这些妇女贩卖到境外,充当***,一时间娇小可爱的中国女子在境外得到追捧,这些被贩卖到境外的女子,他们的结局可想而知,面对外国人的***,想***都没有机会。
在晚清至民国时期,据说英国人在广州大肆收购妇女,一个妇女40个大洋,很多国人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成了他们的爪牙,为他们提供了更多妇女。
而英国人再贩卖到美洲可以获得1000块大洋,据说当时在美洲的华人女子高达数千人,95%的女子最后都沦为青楼女子,受尽***和折磨,最后自尽。
这或许是妇女被贩卖后最惨的遭遇了。
二:被贩卖到工厂做苦力
民国时期很多工厂需要劳动力,此时的贩卖已经成风,他们称贩卖男孩叫“搬石头”,贩卖女孩叫“摘桑叶”。
主要是从农村去欺骗这些女子,说到了大城市什么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还可以享福,最后大多被贩卖到工厂,工厂给人贩子大洋,如果是稍微有些姿色的女子则会被贩卖到青楼,让这些裹脚了的女性为那些上层阶级的人跳那些所谓的小脚舞,跳的不好就要挨鞭子,很多人贩子因此获得巨大利润。
而这些妇女只能不断的工作,稍有怠慢就遭到屈打。
三:充当别人的妻妾
除了上述的几点之外,这些妇女还被贩卖到一些偏远地区,做了别人的老婆,整天不能出门,逃又逃不掉,运气好的自然成了有钱人的小妾,运气不好的被贩卖到穷人家,还要遭受挨打,***,这些女子一辈子只能过着被绳子绑起来的妻子,成了他们的泄欲工具、繁衍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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