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关于文明施工的新规定吗?
答:
上海市住建委7月17日对《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解读:
此文件发布意义有三点:
一是通过法规的形式对前期文明施工新标准进行固化和法制化;
二是通过法规的形式,将一些文明施工好的做法做进一步推广;
三是设置对应的罚则,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新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拟提请市***审议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公众参与-意见征求”栏查看《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市黄埔区大沽路100号2506室(邮政编码:20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修改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wfgc2013@163***
相关附件1:
关于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草案)
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应急抢险、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三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四款:
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着反光服。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符合标准的路拦式围档。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七、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机械或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提前落实作业区域的封闭围护措施,并在确保房屋结构稳固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本市文明施工标准提前***取洒水除尘措施。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标段,分段有序施工。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十、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中的“内环线以内”修改为“外环线以内”。
删去第三款中的“夜间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重点区域内的轨道交通、隧道施工应当实施覆罩法的工厂化施工。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对出入口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条标修改为“对建设单位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监督责任、未按照标准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实施监理、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六、其他修改:
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第三条中的“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有关”、第五条中的“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七条中的“设计单位”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修改为“装配式等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修改为“密目式安全网”。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原第二十七条中的“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本规定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相关附件2:
《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的
起草说明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委牵头会同市交通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和城管执法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48号令,以下简称《文明施工规定》)开展修改工作。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文明施工规定》的修改由原来的31条增加到34条,新增3条内容,修改22条,9条不变。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部门(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部门除住建委外,还涉及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等专业管理部门,本次修改增加了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上海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文),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除了《文明施工规定》原明确的其在工程招标、发包及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方面的职责外,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条款。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监督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文明施工费的落实,因此第六条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
(三)关于推广装配式等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八条)
在《文明施工规定》原条款已要求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的基础上,《文明施工规定》提高标准,突出要选用装配式等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四)关于加强管线工程的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的施工,对沿线居民的生活、出行影响较大,文明施工做得好坏,直接影响老百姓的感受度,直接体现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为了避免马路拉链,减少施工扰民,降低扬尘、噪音对环境的污染。《文明施工规定》根据《上海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文明施工标准》及新修订的《上海市文明施工标准2019版》,提高了要求,明确:1、围挡高度: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第十一条)。2、缩小路拦式围档的使用范围: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符合标准的路拦式围档(第十一条)。3、围挡养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一条)。4、分段施工: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本市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标段,分段有序施工(第十五条)。
(五)关于重点区域的管理范围(第二十四条)
根据管理需要,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内环内调整为外环内,《文明施工规定》明确:本市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指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市人民***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因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是人口密度高、对居住环境、景观等要求比较高的区域,为了减少对该区域人员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降低噪音及扬尘,改善市容环境,有必要对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的施工提出新要求。因此,《文明施工规定》明确:重点区域内的轨道交通、隧道施工应当实施覆罩法的工厂化施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六)关于网格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脏乱差问题,《规定》明确:对出入口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
(七)关于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增加对建设单位的处罚。由于《文明施工规定》原来只设定了建设单位的义务,但对其不履行义务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这次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监督责任、未按照标准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加大处罚力度。《文明施工规定》原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力度太小,没有威慑力,因此,本次修改根据规章设置处罚的权限,加大了罚款的幅度: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调整为1万以上3万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调整为5万以上10万以下(第三十条)。
3、增加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文明施工规定》原来对监理单位只有义务规定,没有对应的罚则,需要增加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文明施工规定》新增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未实施监理、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4、增加对责任人的处罚。单位违反规定,是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尽职,因此《文明施工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文字做了修改。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夜间行驶如何注意安全?
夜间行车是经常遇到的事。相对白天来说,夜间行驶的安全问题更突出。主要是如何正确使用灯光、克服夜间视线障碍、防止疲劳驾驶等问题。我今年过年从三亚赶回杭州,2000多公里36小时,虽和女儿换手开车,但也是遇到不少夜间行驶的安全问题。我把一些体会和大家分享。
正确使用灯光是夜间行驶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远光灯只有在光线不好的乡村、郊外道路上使用。跟车、会车要使用近光灯。遇弯道、无信号灯的路口、超车要交替使用远近光灯警示。夜间会车常遇对方不关远光灯,你可以远近光警示,但不要赌气也开远光灯。
夜间行车视野受限,观察能力明显比白天差,视线也变得短,很难观察到灯光照射区域以外的交通情况。无道路中心线时走道路中间,有道路中心线时以道路中心线为参考,尽量靠近道路中心线行驶。遇转弯、路口、非机动车、行人等要主动减速。遇三车道时尽量走中间车道,遇快下高速或快进服务区时提前打开转向灯、提前靠右行驶。
夜间行驶最大安全问题是防止犯困疲劳驾驶了。除了出发前要休息好以外,夜间行驶2小时进服务区休息一次(20分钟)、同车人要说说话、听听搞笑的录音段子、犯困时要多吃东西(辣味最好)、鼻子闻闻清醒剂、准备一条湿毛巾擦脸清醒、下半夜(2点以后)要进服务区休息到天亮。安全第一不要侥幸,出问题就是几秒之间的事。我就是用以上方法保证了夜间行驶的安全。
我认为正确使用灯光、克服夜间视线障碍、防止疲劳驾驶等就能较好地保证夜间行车安全。
亲爱的朋友,你有什么看法呢?
有不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您好,我是平民小波,很高兴回答您的提问,夜间行驶如何注意安全?相信这是许多司机朋友都非常关注的,由于夜间视野不佳,容易疲劳,时间长了易产生幻象,所以若非特殊,夜间不宜驾车行驶,尽量把能跑的路放在白天跑。要是因为一些必要原因,必须在夜间行驶,那么也要了解一些夜间行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点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会车时一定注意右侧非机动车
夜间会车不要手忙脚乱、一会儿踩制动踏板、一会儿向右打轮,要注意右侧行人和自行车。与对向车相距150米时,应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这既是行车礼貌也是行车安全的保证。
2、夜间对视线有影响,注意控制车速
夜间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小,行人和自行车的干扰也相对较少,驾驶员一般比较容易高速行车,因而很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夜间行车由亮处到暗处时,眼睛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必须降低车速,在驶经弯道、坡路、桥梁、窄路和不易看清的地方更应降低车速并随时做好制动或停车的准备;驶经繁华街道时,由于霓虹灯以及其他灯光的照射对驾驶员的视线有影响,这时也须低速行驶。
3、保持车距,增加跟车距离
夜间行车时,视线不如白天的开阔,且经常会遇到危险、紧急情况,所以必须准备随时停车。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危险,应该要注意跟车距离,以防止前后车相碰撞发生事故。另外,分享一个老司机秘籍:如果你跟在一个大货车后面,而前面的大货车无端的变换车道时,那就说明一定是前面有情况了,这时候跟着大货车的线路变换车道准能平安。
4、尽量避免超车
超车其实也是容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时候大白天超车都是危险的,更别提是晚上超车了。如果一定要超车,必须在超车前观察被超车辆右侧是否有障碍物,以免超车时,被超车辆向左侧躲避障碍物而发生碰撞;在超车时,应事先连续变换远、近灯光告知前车,在确实判定可以超越后,再进行超车。
5、保持精力集中,防止驾驶疲劳
夜间行车特别是***以后行车最容易疲劳瞌睡,另外夜间行车由于不能见到道路两旁的景观,对驾驶员兴奋性***小,因此最易产生驾驶疲劳。可以用经常改变远近灯光的办法,一方面提高其他车辆的注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轻视觉疲劳。太疲劳时应停车休息,不要强行赶夜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交通文明出行方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交通文明出行方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